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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小区业主拆墙改门设小卖部被物业起诉

发表于2014-11-28
标签:法院 物业 业主 物业公司 物业管理公司 
[摘要]凌云县某小区一业主拆墙改门、搭建台阶从事商业活动被物业起诉,法院对业主行为予以纠正。

近日,凌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。某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、搭建台阶从事商业活动被物业公司起诉。

2012年6月23日,李某在凌云县泗城镇购买了某小区3号楼1幢102号房屋一套。2012年12月2日,李某将房屋其中一间居室的北向窗户窗下墙拆除,改建为食品销售点的进出门,并在该进出门外搭建了台阶。物业管理公司认为,李某擅自将居室窗户改成门,并在拆改的门前私自搭建了两层台阶从事商业活动,占用了公用部门,对正常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妨碍,为此,物业公司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,要求李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。

庭审过程中,原告物业公司称,李某擅自拆窗改门、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公共部分,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,妨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,属于侵权行为。被告李某辩称,法律条文对于私有房屋台下多少米以外为公用部分未有明确规定,而且将住房作为商铺进行经营已经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,属合法经营。

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,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、恢复原状。遂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,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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